本 三峽 大姚縣老西山風電場項目風力發(fā)電機組和塔筒設備采購項目已獲批準,項目資金來源為 項目業(yè)主的自有資金和自籌資金 , 項目業(yè)主為三峽云投發(fā)電(大姚)有限責任公司,招標代理機構為 三峽國際招標有限責任公司 。本項目已具備招標條件,現招標方式為公開招標。
二、項目概況和招標范圍
2.1項目概況
本項目可用區(qū)域范圍位于大姚縣南金碧鎮(zhèn),場址地理坐標介于北緯25°41′47.41″~25°43′34.47″、東經101°12′26.67″~101°16′51.83″之間。場址海拔高程在2100m~2300m之間,場址中心距大姚縣縣城公路距離約15km,由1條東西走向的山脊組成,山脊地形連續(xù)。
風電場規(guī)劃裝機規(guī)模100MW,主要由1座110kV升壓站、16臺風機、16臺箱式變壓器、4回35kV集電線路、進場及場內道路組成,工程規(guī)模為中型。在風電場址內新建1座110kV升壓站,以一回110kV線路接入小黑箐光伏電站220kV變電站,并在小黑箐升壓站內新增110kV GIS設備及配套二次設備,送出線路長度約7km,接入小黑箐光伏項目升壓站。
本工程重大件設備推薦運輸線路:風機生產廠商-昆明市-G5621昆楚大高速-S45永金高速-大姚高速路口-設備堆場。
以上線路為參考路線,最終選定路線由投標人現場踏勘后確定。
本項目交貨方式為設備堆場車板交貨,其中“大姚高速路口-設備堆場”總里程不超過3公里。
貨物運輸至設備堆場之前的所有道路改造(包括高速路口改造恢復)由投標人負責;設備堆場至風機機位點的道路改造由招標人負責。設備堆場的租賃及改造恢復、設備在堆場的裝卸和保管由招標人負責。
2.2招標范圍
本項目招標采購范圍為總裝機容量100MW(投標人投標容量不允許上下浮動)、單機容量為6.25MW的陸上風力發(fā)電機組,包含但不限于:風力發(fā)電機組、配套風力發(fā)電機組塔筒、預應力錨栓組合件(包含風機基礎設計)、法蘭、塔筒上段與機艙連接傳統(tǒng)法蘭、塔筒內結構件及連接螺栓、免爬器及免爬器滑軌設備、機艙與塔筒連接螺栓、塔筒與塔筒連接螺栓、塔筒內的主控柜和機組與主控柜之間的電線、電纜、光纜、尾纖及尾纖盒、橋架、風機計算機監(jiān)控系統(tǒng)、風機輔助控制系統(tǒng)、能量管理系統(tǒng)、塔筒設備運輸服務及保險、防雷接地裝置、專用吊具、拉伸器、專用工具、備品備件及質保期的易耗品等及配套服務(包括但不限于塔筒全過程駐廠監(jiān)造,風電機組及附屬設備的設計、制造、試驗、包裝、發(fā)運及交貨、現場開箱檢查、指導安裝、調試、現場試驗、試運行、驗收、技術文件的編制和提交、運行人員的培訓及質保期內的維修和保養(yǎng)等)。
2.3交貨要求
交貨批次和進度:
預應力錨栓組合件: 第一批次:2024年1月30日前完成6套預應力錨栓組合件到貨; 第二批次:2024年3月30日前完成剩余所有預應力錨栓組合件全部到貨。
風力發(fā)電機組及塔筒設備: 第一批次:2024年4月底前完成不少于6臺風力發(fā)電機組、塔筒設備到貨; 第二批次:2024年7月底前累計完成不少于14臺風力發(fā)電機組、塔筒設備到貨; 第三批次:2024年9月底前完成剩余所有風力發(fā)電機組、塔筒設備全部到貨。 招標人有權根據實際進度情況調整供貨時間,投標人不得據此要求調整合同價格(具體交貨時間以招標人通知為準)。
交貨地點及交貨條件 交貨地點及交貨條件:三峽云南能投大姚縣老西山風電場項目設備堆場車板交貨,投標人負責將貨物運抵項目設備堆場交貨,并承擔將貨物交付給招標人前的所有手續(xù)、費用和風險,由招標人或其指定的施工單位從投標人的車板上卸貨。
2.4其他要求和說明
投標人應充分考慮運輸路徑、路況,調整運輸車輛的選擇,并對高速收費站出口到風機機位點的道路進行詳細物流路勘,形成路勘報告,該報告作為投標文件的一部分。 路勘報告中需提供對擬改造道路(招標人負責的道路范圍)的參數,若投標人在提供路勘報告后變更道路改造標準,所增加的一切費用由投標人承擔。 若招標人改造的道路滿足投標人路勘報告中相關參數,但實際仍不能滿足設備運輸條件,則投標人須無條件改造相應道路以滿足設備運輸,所增加的一切費用由投標人承擔。 若投標人需額外臨時租用設備堆場,堆場選址及租賃相關費用均由投標人自行負責,且該臨時堆場至交貨點的二次運輸費用由投標人承擔。
投標人應根據投標機型開展微觀選址、風機載荷論證、風機布置方案(方案應充分考慮項目地質條件、項目建設條件以及周邊相關因素影響)、機組噪聲評估報告等工作,并出具報告,以上工作均包含在投標報價中。
投標人必須參與本項目對質保期風機保證發(fā)電量的考核。
塔筒及錨栓組合件具體設計及技術要求由投標人確定,最終以初步設計審查為準。
投標人應提前編制設備運輸方案,該方案作為投標文件的一部分。設備運輸方案需經過招標人審批后方可實施,獲批后的設備運輸方案的實施工作由投標人自行負責。
受現場運輸條件限制,投標人須考慮主機分解運輸;由于項目吊裝平臺用地有限,投標人需考慮葉片設計制作、葉片吊具等滿足風機單葉片吊裝。投標人應以租賃形式提供葉片吊具或葉輪組裝工裝等專用工具,費用包含在投標報價中,租期為吊具到達施工現場至項目建設期結束為止。
鑒于本項目部分機位點與村戶距離較近,投標人需采取降噪措施,需保證風電機組運行噪聲和掃風噪聲在距機組400米范圍外低于40db,若因噪聲不滿足此要求而發(fā)生投訴事件,相關問題由投標人自行處理,所產生的一切費用由投標人承擔。
三、投標人資格要求
3.1投標人資格條件
3.1.1 投標人應同時滿足以下資格條件:
(1)資質要求:須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注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風電機組制造商。
(2)業(yè)績要求:
1)投標機型或者同平臺風力發(fā)電機組具有成功并網運行經驗,且運行良好(須附相應供貨合同和業(yè)主出具的投運證明文件);
2)2021年01月01日至投標截止日(以投運時間為準)3.0MW及以上風力發(fā)電機組運行業(yè)績不少于100臺套且均已成功通過240小時試運行(注:業(yè)績證明文件應能夠充分反映供貨合同雙方名稱及簽章、設備名稱、規(guī)格、簽訂日期以及通過240小時試運行證明等關鍵內容)。
(3)財務要求:近三年(2020年、2021年、2022年)無連續(xù)兩年虧損。
(4)信譽要求:未處于 限制投標的專業(yè)范圍及期限內。
(5)其他要求:投標人投標機型應具有國際權威機構或者國家授權、許可的產品檢驗檢測機構出具的設計評估符合證明。
3.1.2 本項目塔筒設備制造允許分包,其分包人應滿足以下資格條件(若未分包,則投標人應同時滿足以下資格條件):
(1)資質條件:
1)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2)具有鋼結構制造企業(yè)一級及以上資質,或鋼結構工程專業(yè)承包一級資質,或具有國家相關部門頒發(fā)的壓力容器制造D級及以上資質。
(2)業(yè)績要求:2020年01月01日至投標截止日(以合同簽訂時間為準),具有至少360臺套2.0MW及以上風力發(fā)電機組塔筒設備的銷售業(yè)績(須附相應供貨合同證明文件)。
(3)財務要求:近三年(2020年、2021年、2022年)無連續(xù)兩年虧損。
(4)信譽要求:未處于 限制投標的專業(yè)范圍及期限內。
3.2 本次招標 不允許 聯(lián)合體投標。
3.3 投標人不能作為其它投標人的分包人同時參加投標。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同單位,不得參加同一標段投標或者未劃分標段的同一招標項目投標。本次招標不接受代理商的投標。
3.4 各投標人可就本招標項目投標標段的要求:_ / _。
四、招標文件的獲取
4.1 獲取時間: 2023年12月25日09時00分至2023年12月29日17時00分(北京時間,下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