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供應商:
現就“關于開展2023年配電設備送樣檢測(第一批)工作的公告”相關內容進行澄清。
1. 針對附件6中關于檢測機構能力、資質要求與公告正文要求不一致的情況進行更改,檢測機構能力、資質要求以公告正文要求為準。
(1)將附件6第(四)條第(1)款:“具有有效期內的經中國國家認證認可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的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CMA)證書或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委員會(CNAS)認可的實驗室認可證書;全國網絡安全等級測評與檢測評估機構認證證書”修改為“具有有效期內的經中國國家認證認可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的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CMA)證書、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委員會(CNAS)認可的實驗室認可證書和全國網絡安全等級測評與檢測評估機構認證證書”;
(2)將附件6第(四)條第(1)款第5)項“應具備滿足全域物聯網平臺接入的測試平臺”修改為“GB/T 16927.1-2011 高電壓試驗技術 第1部分:一般定義及試驗要求”。
2. 針對《03- 和2023年配電自動化設備送樣檢測大綱(配電自動化站所終端)》中“外觀結構檢查”和“邏輯保護功能試驗”項目標準引用錯誤問題進行更改,即Q/CSG 1203077-2021更正為Q/CSG 1203078-2021,詳見更正后的檢測大綱。
附件:
附件6:送其他檢測機構的工作說明-更正后
《03- 和2023年配電自動化設備送樣檢測大綱(配電自動化站所終端)-更正后》
中國 輸配電部
2023年8月23日
附件下載:附件6:送其它檢測機構的工作說明-更正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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