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招標文件“第三章評標辦法及定標辦法”“四、評標辦法”“3.商務(wù)部分評審(4)評分標準”中②進行澄清修改,澄清內(nèi)容如下:
原招標文件內(nèi)容為“②當總報價等于評分基準價時得標準分。其他投標人的投標總報價每高出評分基準價1%,減0.5 分(0.5-2分由招標人自行確定),減完為止;每低于評分基準價1%,減 0.5 分(0.5-2分由招標人自行確定),減完為止,(不足1%時按1%考慮)。”
修改為“②當總報價等于評分基準價時得標準分。其他投標人的投標總報價每高出評分基準價1%,減0.5 分(0.5-2分由招標人自行確定),減完為止;每低于評分基準價1%,減 0.5 分(0.5-2分由招標人自行確定),減完為止?!?/p>
招標文件其他內(nèi)容不變。
特此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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