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峽能源風力發(fā)電機組和塔筒設備集中采購(冊亨恒定山、安龍興隆、普安新店項目)招標公告
(招標編號:T241100111356)
項目所在地區(qū):貴州省
一、招標條件
本三峽能源風力發(fā)電機組和塔筒設備集中采購(冊亨恒定山、安龍興隆、普安新店項目)項目已獲批準,項目資金來源為項目業(yè)主的自有資金和自籌資金,項目業(yè)主分別為三峽能源(冊亨)發(fā)電 、三峽能源(安龍)發(fā)電 、三峽新能源普安發(fā)電 ,
二、項目概況和招標范圍
本次招標將冊亨恒定山、安龍興隆、普安新店3個項目打捆進行采購,僅劃分為一個標段。
2.1 貴州冊亨縣恒定山100MW風電項目(以下簡稱“冊亨恒定山項目”)
2.1.1 項目概況
冊亨恒定山項目位于貴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冊亨縣秧壩鎮(zhèn)北端、者樓鎮(zhèn)南端秧望村附近,海拔高程1000m~1350m。西側緊鄰S312省道,交通一般。場址范圍內地勢起伏較大,屬山地風電場。風電場中心距冊亨縣直線距離約6km,距興義市市區(qū)直線距離約69km,距貴陽城區(qū)直線距離約200km。本期工程規(guī)劃裝機容量為100MW,本期規(guī)劃新建一座110kV升壓站。風機以35kV集電線路接入升壓站35kV開關柜,經主變升壓至110kV電壓等級,以1回110kV送出線路接入高洛220kV變電站。
重大件推薦運輸線路為:
設備廠家-相關高速-S62 余安高速冊亨縣收費站-納福大道-S313 省道-S312 省道-風場附近。
以上線路為參考路線,最終選定路線由投標人現(xiàn)場踏勘后確定。
本項目交貨方式為設備堆場車板交貨,項目推薦堆場位置位于G552高速旁(105.7850,25.0152)。
2.1.2 招標范圍
本項目招標采購范圍為總裝機容量100MW(投標人投標總容量不允許小于招標范圍容量,投標總容量可上浮小于1臺最小投標機型容量),5.0MW≤單機容量≤6.25MW的陸上風力發(fā)電機組(若采用混排方案,須不超過2種機型),包含但不限于:風力發(fā)電機組、配套風力發(fā)電機組塔筒、預應力錨栓組合件(包含風機基礎設計)、法蘭、塔筒上段與機艙連接傳統(tǒng)法蘭、塔筒內結構件及連接螺栓、免爬器及免爬器滑軌設備、機艙與塔筒連接螺栓、塔筒與塔筒連接螺栓、塔筒內的主控柜和機組與主控柜之間的電線、電纜、光纜、尾纖及尾纖盒、橋架、風機計算機監(jiān)控系統(tǒng)、風機輔助控制系統(tǒng)、能量管理系統(tǒng)、葉片在線監(jiān)測系統(tǒng)(包括葉根載荷監(jiān)測系統(tǒng)和葉片振動監(jiān)測系統(tǒng))、葉片凈空監(jiān)測系統(tǒng)、塔筒設備運輸服務及保險、防雷接地裝置、專用吊具、拉伸器、專用工具、備品備件及質保期的易耗品等及配套服務(包括但不限于塔筒全過程駐廠監(jiān)造,風電機組及附屬設備的設計、制造、試驗、包裝、發(fā)運及交貨、現(xiàn)場開箱檢查、指導安裝、調試、現(xiàn)場試驗、試運行、驗收、技術文件的編制和提交、運行人員的培訓及質保期內的維修和保養(yǎng)等)。
投標人在給定的風力發(fā)電機組機位坐標上確定機位位置;投標人必須參與本項目對質保期風機保證發(fā)電量的考核;若投標機位因客觀原因無法建設,備選機位替補,替補后利用小時數(shù)也須滿足招標文件要求。投標人應配合招標人及招標人委托的數(shù)字化交付服務商完成招標范圍內的數(shù)字化交付工作。
2.1.3 交貨要求
交貨批次和進度:
預應力錨栓組合件:
第一批次:2025年3月底前完成4臺套預應力錨栓組合件到貨;
第二批次:2025年4月底前累計完成不少于10套預應力錨栓組合件到貨;
第三批次:2025年6月底前完成剩余所有預應力錨栓組合件全部到貨。
風力發(fā)電機組及塔筒設備:
第一批次:2025年5月底前完成首臺套風力發(fā)電機組、塔筒設備到貨;
第二批次:2025年7月底前累計完成不少于10臺風力發(fā)電機組、塔筒設備到貨;
第三批次:2025年9月底前完成剩余所有風力發(fā)電機組、塔筒設備到貨。
招標人有權根據實際進度情況調整供貨時間,投標人不得據此要求調整合同價格(具體交貨時間以招標人書面通知為準)。
交貨
交貨條件:車板交貨,即投標人負責將貨物運抵項目設備堆場交貨,并承擔將貨物交付給招標人前的所有手續(xù)、費用和風險,由招標人或其指定的施工單位從投標人的車板上卸貨。
2.1.4其他要求和說明
(1)本項目道路改造和設備運輸?shù)姆纸琰c均為設備堆場。為滿足設備運輸至設備堆場前所需要的高速收費站出口改造和恢復、清障、道路改造和橋梁加固的一切運輸及協(xié)調等費用均由投標人負責;設備堆場至風機機位點的設備運輸及對應道路改造由招標人或其指定的施工方負責。設備堆場的租賃、改造及恢復、設備在堆場的裝卸和保管由招標人或其指定的施工方負責,投標人負責指導及配合。
投標人須充分考慮設備堆場至風機機位的運輸情況,相關大部件滿足風電場運輸要求,若后續(xù)不滿足運輸要求由投標人無條件配合修改。
投標人應充分考慮運輸路徑、路況,調整運輸車輛的選擇,并對高速收費站出口到風機機位點的道路進行詳細物流路勘,形成路勘報告,該報告作為投標文件的一部分。
路勘報告中需提供對擬改造道路(招標人負責的道路范圍)的參數(shù),若投標人在提供路勘報告后變更道路改造標準,所增加的一切費用由投標人承擔。
若招標人或其指定的施工方改造的道路滿足投標人路勘報告中相關參數(shù),但實際仍不能滿足設備運輸條件,則投標人須無條件改造相應道路以滿足設備運輸,所增加的一切費用由投標人承擔。若投標人需額外臨時租用設備堆場,堆場選址及租賃相關費用均由投標人自行負責,且該臨時堆場至交貨點的二次運輸費用由投標人承擔。
(2)投標人應根據投標機型開展微觀選址、風機載荷論證、風機布置方案(方案應充分考慮項目地質條件、項目建設條件以及周邊相關因素影響)、機組噪聲評估報告等工作,并出具報告,以上工作均包含在投標報價中。
(3)投標人必須參與本項目對質保期風機保證發(fā)電量的考核。
(4)塔筒及錨栓組合件具體設計及技術要求由投標人確定,最終以設計聯(lián)絡會為準。
(5)投標人應提前編制設備運輸方案,該方案作為投標文件的一部分。設備運輸方案需經過招標人審批后方可實施,由于現(xiàn)場運輸條件限制,投標人須考慮主機分解運輸,其產生額外費用包含在投標報價中,獲批后的設備運輸方案的實施工作由投標人自行負責。
(6)由于項目吊裝平臺用地有限,投標人需考慮葉片設計制作、葉片吊具等滿足風機單葉片吊裝,單葉片吊具需要3套及以上,相關費用包含在報價中。投標人應以租賃形式提供葉片吊具或葉輪組裝工裝等專用工具,租期為工具到達施工現(xiàn)場至項目建設期結束為止。投標人保障提供的吊具滿足現(xiàn)場至少3個工作面同時進行吊裝的要求。
(7)本項目給定的風力發(fā)電機組機位坐標點數(shù)量為20個,其中F01、F02、F03、F04、F05、F06、F08、F09、F10、F11、F12、F13、F14、F15、F16、F17、F18、F19、F20共19個主選機位,F(xiàn)07為備用機位,具體機位點坐標詳見附件。
F01、F02、F03、F04、F06、F07、F08共7個機位點距離居民點較近,投標人選擇該7個機位點中任意一個時,必須對風電機組采取降噪措施,保證規(guī)定距離范圍內的風電機組運行期間的噪聲特性符合IEC61400-11標準,投標人需提供噪音測試報告,若因噪聲不滿足標準要求而發(fā)生投訴事件,相關問題由投標人自行處理,所產生的一切損失由投標人承擔。
2.2貴州省安龍興隆100MW風電項目(以下簡稱“安龍興隆項目”)
2.2.1 項目概況
安龍興隆項目位于貴州省黔西南州興隆縣灑雨鎮(zhèn)、龍廣鎮(zhèn)和新橋鎮(zhèn)。風電場場址長方向約7km,短方向約5km,總面積約32km2。海拔在1477~ 1676m之間,整體地勢陡峭,屬山地風電場。風電場區(qū)域中心距興隆縣城中心直線距離約21km,南側有G78汕昆高速和G324國道、西側有G7612納興高速,交通較為便利。本期工程規(guī)劃裝機容量為100MW,本期規(guī)劃新建一座110kV升壓站。風機以35kV集電線路接入升壓站35kV開關柜,經主變升壓至110kV電壓等級,以1回110kV送出線路接入興隆220kV變電站。
重大件推薦運輸線路為:
設備廠家-高速路網-G78 汕昆高速→G324 義龍大道→現(xiàn)有通村道路→場區(qū)道路(新建+改擴建)→各風機點位。
以上線路為參考路線,最終選定路線由投標人現(xiàn)場踏勘后確定。
本項目交貨方式為設備堆場車板交貨,項目推薦堆場位置位于安龍縣義龍大道附近,納坎村東北617米。
2.2.2 招標范圍
本項目招標采購范圍為總裝機容量100MW(投標人投標總容量不允許小于招標范圍容量,投標總容量可上浮小于1臺最小投標機型容量),5.0MW≤單機容量≤6.25MW的陸上風力發(fā)電機組(本項目機型可以混排,混排機型數(shù)量不超過兩種),包含但不限于:風力發(fā)電機組、配套風力發(fā)電機組塔筒、預應力錨栓組合件、法蘭、塔筒上段與機艙連接傳統(tǒng)法蘭、塔筒內結構件及連接螺栓、免爬器及免爬器滑軌設備、機艙與塔筒連接螺栓、塔筒與塔筒連接螺栓、塔筒內的主控柜和機組與主控柜之間的電線、電纜、光纜、尾纖及尾纖盒、橋架、風機計算機監(jiān)控系統(tǒng)、風機輔助控制系統(tǒng)、能量管理系統(tǒng)、塔筒設備運輸服務及保險、防雷接地裝置、專用吊具、拉伸器、專用工具、備品備件及質保期的易耗品等及配套服務(包括但不限于塔筒全過程駐廠監(jiān)造,風電機組及附屬設備的設計、制造、試驗、包裝、發(fā)運及交貨、現(xiàn)場開箱檢查、指導安裝、調試、現(xiàn)場試驗、試運行、驗收、技術文件的編制和提交、運行人員的培訓及質保期內的維修和保養(yǎng)等)。
投標人在給定的風力發(fā)電機組機位坐標上確定機位位置;投標人必須參與本項目對質保期風機保證發(fā)電量的考核;若投標機位因客觀原因無法建設,備選機位替補,替補后利用小時數(shù)也須滿足招標文件要求。投標人應配合招標人及招標人委托的數(shù)字化交付服務商完成招標范圍內的數(shù)字化交付工作。
2.2.3 交貨期
預應力錨栓組合件:
第一批次:2025年3月底前完成4臺套預應力錨栓組合件到貨;
第二批次:2025年6月底前完成剩余所有預應力錨栓組合件全部到貨。
風力發(fā)電機組及塔筒設備:
第一批次:2025年5月底前完成首臺套風力發(fā)電機組、塔筒設備到貨;
第二批次:2025年7月底前累計完成不少于8臺風力發(fā)電機組、塔筒設備到貨;
第三批次:2025年9月底前完成剩余所有風力發(fā)電機組、塔筒設備全部到貨。
招標人有權根據實際進度情況調整供貨時間,投標人不得據此要求調整合同價格(具體交貨時間以招標人書面通知為準)。
交貨
交貨條件:車板交貨,即投標人負責將貨物運抵項目設備堆場交貨,并承擔將貨物交付給招標人前的所有手續(xù)、費用和風險,由招標人或其指定的施工單位從投標人的車板上卸貨。
2.2.4其他要求和說明
(1)本項目道路改造和設備運輸?shù)姆纸琰c均為設備堆場。為滿足設備運輸至設備堆場前所需要的高速收費站出口改造和恢復、清障、道路改造和橋梁加固的一切運輸及協(xié)調等費用均由投標人負責;設備堆場至風機機位點的設備運輸及對應道路改造由招標人或其指定的施工方負責。設備堆場的租賃、改造及恢復、設備在堆場的裝卸和保管由招標人或其指定的施工方負責,投標人負責指導及配合。
投標人須充分考慮設備堆場至風機機位的運輸情況,相關大部件滿足風電場運輸要求,若后續(xù)不滿足運輸要求由投標人無條件配合修改。
投標人應充分考慮運輸路徑、路況,調整運輸車輛的選擇,并對高速收費站出口到風機機位點的道路進行詳細物流路勘,形成路勘報告,該報告作為投標文件的一部分。
路勘報告中需提供對擬改造道路(招標人負責的道路范圍)的參數(shù),若投標人在提供路勘報告后變更道路改造標準,所增加的一切費用由投標人承擔。
若招標人或其指定的施工方改造的道路滿足投標人路勘報告中相關參數(shù),但實際仍不能滿足設備運輸條件,則投標人須無條件改造相應道路以滿足設備運輸,所增加的一切費用由投標人承擔。若投標人需額外臨時租用設備堆場,堆場選址及租賃相關費用均由投標人自行負責,且該臨時堆場至交貨點的二次運輸費用由投標人承擔。
(2)投標人應根據投標機型開展微觀選址、風機載荷論證、風機布置方案(方案應充分考慮項目地質條件、項目建設條件以及周邊相關因素影響)、機組噪聲評估報告等工作,并出具報告,以上工作均包含在投標報價中。
(3)投標人必須參與本項目對質保期風機保證發(fā)電量的考核。
(4)塔筒及錨栓組合件具體設計及技術要求由投標人確定,最終以設計聯(lián)絡會為準。
(5)投標人應提前編制設備運輸方案,該方案作為投標文件的一部分。設備運輸方案需經過招標人審批后方可實施,由于現(xiàn)場運輸條件限制,投標人須考慮主機分解運輸,其產生額外費用包含在投標報價中,獲批后的設備運輸方案的實施工作由投標人自行負責。
(6)由于項目吊裝平臺用地有限,投標人需考慮葉片設計制作、葉片吊具等滿足風機單葉片吊裝,單葉片吊具須要3套,相關費用包含在報價中。投標人應以租賃形式提供葉片吊具或葉輪組裝工裝等專用工具,租期為工具到達施工現(xiàn)場至項目建設期結束為止。
(7)本項目給定的風力發(fā)電機組機位坐標點數(shù)量共20個,其中主選機位共18個,為HZ02、HZ04、HZ05、HZ06、HZ07、XL03、XL04、XL05、XL08、XL09、XL10、XL11、XL13、XL14、XL16、XL17、XL19、XL20;備選機位共2個,為XL01和XL02。具體機位點坐標詳見附件。
HZ02、HZ04、XL13、XL16、XL17、XL19、XL20、XL02共8個機位點距離居民點較近,投標人選擇該8個機位點中任意一個時,必須對風電機組采取降噪措施,保證規(guī)定距離范圍內的風電機組運行期間的噪聲特性符合IEC61400-11標準,投標人需提供噪音測試報告,若因噪聲不滿足標準要求而發(fā)生投訴事件,相關問題由投標人自行處理,所產生的一切損失由投標人承擔。
2.3 貴州省普安新店70MW風電項目(以下簡稱“普安新店項目”)
2.3.1 項目概況
普安新店項目位于貴州黔西南州新店縣新店鎮(zhèn)、青山鎮(zhèn)境內,距新店縣縣城直線距離約25km,距興義市城區(qū)直線距離約50km,距貴陽城區(qū)直線距離約195km。本工程場址區(qū)呈不規(guī)則多邊形,面積約23.2km2。場址區(qū)高程在1240m~2020m之間,有多條鄉(xiāng)村道路通至場區(qū),對外交通便利。本期工程規(guī)劃裝機容量為70MW,規(guī)劃新建一座110kV升壓站。風機以35kV集電線路接入升壓站35kV開關柜,經主變升壓至110kV電壓等級,以1回110kV線路送出。
重大件推薦運輸線路為:
設備生產地→國家高速公路網→興仁北收費站→S313省道→現(xiàn)有通村道路→風電場區(qū)。
以上線路為參考路線,最終選定路線由投標人現(xiàn)場踏勘后確定。
本項目交貨方式為設備堆場車板交貨,項目推薦堆場位于普安縣雙語幼兒園西90米,普安縣新店社區(qū)黨群服務中心對面。
2.3.2 招標范圍
本項目招標采購范圍為總裝機容量70MW(投標人投標總容量不允許小于招標范圍容量,投標總容量可上浮小于1臺最小投標機型容量),5.0MW≤單機容量≤6.25MW的陸上風力發(fā)電機組(本項目機型可以混排,混排機型數(shù)量不超過兩種),包含但不限于:風力發(fā)電機組、配套風力發(fā)電機組塔筒、預應力錨栓組合件、法蘭、塔筒上段與機艙連接傳統(tǒng)法蘭、塔筒內結構件及連接螺栓、免爬器及免爬器滑軌設備、機艙與塔筒連接螺栓、塔筒與塔筒連接螺栓、塔筒內的主控柜和機組與主控柜之間的電線、電纜、光纜、尾纖及尾纖盒、橋架、風機計算機監(jiān)控系統(tǒng)、風機輔助控制系統(tǒng)、能量管理系統(tǒng)、塔筒設備運輸服務及保險、防雷接地裝置、專用吊具、拉伸器、專用工具、備品備件及質保期的易耗品等及配套服務(包括但不限于塔筒全過程駐廠監(jiān)造,風電機組及附屬設備的設計、制造、試驗、包裝、發(fā)運及交貨、現(xiàn)場開箱檢查、指導安裝、調試、現(xiàn)場試驗、試運行、驗收、技術文件的編制和提交、運行人員的培訓及質保期內的維修和保養(yǎng)等)。
投標人在給定的風力發(fā)電機組機位坐標上確定機位位置;投標人必須參與本項目對質保期風機保證發(fā)電量的考核;若投標機位因客觀原因無法建設,備選機位替補,替補后利用小時數(shù)也須滿足招標文件要求。投標人應配合招標人及招標人委托的數(shù)字化交付服務商完成招標范圍內的數(shù)字化交付工作。
2.3.3 交貨期
預應力錨栓組合件:
第一批次:2025年4月底前完成4臺套預應力錨栓組合件到貨;
第二批次:2025年7月底前完成剩余所有預應力錨栓組合件全部到貨。
風力發(fā)電機組及塔筒設備:
第一批次:2025年6月底前完成首臺套風力發(fā)電機組、塔筒設備到貨;
第二批次:2025年8月底前累計完成不少于8臺風力發(fā)電機組、塔筒設備到貨;
第三批次:2025年10月底前完成剩余所有風力發(fā)電機組、塔筒設備全部到貨。。
招標人有權根據實際進度情況調整供貨時間,投標人不得據此要求調整合同價格(具體交貨時間以招標人書面通知為準)。
交貨
交貨條件:車板交貨,即投標人負責將貨物運抵項目設備堆場交貨,并承擔將貨物交付給招標人前的所有手續(xù)、費用和風險,由招標人或其指定的施工單位從投標人的車板上卸貨。
2.3.4其他要求和說明
(1)本項目道路改造和設備運輸?shù)姆纸琰c均為設備堆場。為滿足設備運輸至設備堆場前所需要的高速收費站出口改造和恢復、清障、道路改造和橋梁加固的一切運輸及協(xié)調等費用均由投標人負責;設備堆場至風機機位點的設備運輸及對應道路改造由招標人或其指定的施工方負責。設備堆場的租賃、改造及恢復、設備在堆場的裝卸和保管由招標人或其指定的施工方負責,投標人負責指導及配合。
投標人須充分考慮設備堆場至風機機位的運輸情況,相關大部件滿足風電場運輸要求,若后續(xù)不滿足運輸要求由投標人無條件配合修改。
投標人應充分考慮運輸路徑、路況,調整運輸車輛的選擇,并對高速收費站出口到風機機位點的道路進行詳細物流路勘,形成路勘報告,該報告作為投標文件的一部分。
路勘報告中需提供對擬改造道路(招標人負責的道路范圍)的參數(shù),若投標人在提供路勘報告后變更道路改造標準,所增加的一切費用由投標人承擔。
若招標人或其指定的施工方改造的道路滿足投標人路勘報告中相關參數(shù),但實際仍不能滿足設備運輸條件,則投標人須無條件改造相應道路以滿足設備運輸,所增加的一切費用由投標人承擔。若投標人需額外臨時租用設備堆場,堆場選址及租賃相關費用均由投標人自行負責,且該臨時堆場至交貨點的二次運輸費用由投標人承擔。
(2)投標人應根據投標機型開展微觀選址、風機載荷論證、風機布置方案(方案應充分考慮項目地質條件、項目建設條件以及周邊相關因素影響)、機組噪聲評估報告等工作,并出具報告,以上工作均包含在投標報價中。
(3)投標人必須參與本項目對質保期風機保證發(fā)電量的考核。
(4)塔筒及錨栓組合件具體設計及技術要求由投標人確定,最終以設計聯(lián)絡會為準。
(5)投標人應提前編制設備運輸方案,該方案作為投標文件的一部分。設備運輸方案需經過招標人審批后方可實施,由于現(xiàn)場運輸條件限制,投標人須考慮主機分解運輸,其產生額外費用包含在投標報價中,獲批后的設備運輸方案的實施工作由投標人自行負責。
(6)由于項目吊裝平臺用地有限,投標人需考慮葉片設計制作、葉片吊具等滿足風機單葉片吊裝,單葉片吊具須要2套,相關費用包含在報價當中。投標人應以租賃形式提供葉片吊具或葉輪組裝工裝等專用工具,租期為工具到達施工現(xiàn)場至項目建設期結束為止。
(7)本項目給定的風力發(fā)電機組機位坐標點數(shù)量共14個,分別為Y1~Y14,具體機位點坐標詳見附件。
機位點Y7和Y10涉及高邊坡,該2個機位點對應風電機組輪轂高度不低于135m,其余機位點對應風電機組輪轂高度不低于120m。
Y1、Y10、Y12共3個機位點距離居民點較近,投標人選擇該3個機位點中任意一個時,必須對風電機組采取降噪措施,保證規(guī)定距離范圍內的風電機組運行期間的噪聲特性符合IEC61400-11標準,投標人需提供噪音測試報告,若因噪聲不滿足標準要求而發(fā)生投訴事件,相關問題由投標人自行處理,所產生的一切損失由投標人承擔。
三、投標人資格要求
3.1投標人資格條件
投標人應同時滿足以下資格條件:
(1)資質要求:須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注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風電機組制造商。
(2)業(yè)績要求:
1)投標機型或者同平臺風力發(fā)電機組具有成功并網運行經驗,且運行良好(須提供相應供貨合同和業(yè)主出具的投運證明文件)。
同平臺標準:技術路線必須相同,5.X機型容量在5.0MW-5.95MW之間;6.X機型容量在6.0MW-6.95MW。
2)2021年1月1日至投標截止日(以投運時間為準)3.0MW及以上風力發(fā)電機組運行業(yè)績不少于100臺套且均已成功通過240小時試運行(注:業(yè)績證明文件應能夠充分反映供貨合同雙方名稱及簽章、設備名稱、規(guī)格、簽訂日期以及通過240小時試運行證明等關鍵內容)。
(3)財務要求:近三年(2021年、2022年、2023年)無連續(xù)兩年虧損。
(4)信譽要求:未處于中國長江三峽集團 限制投標的專業(yè)范圍及期限內。
(5)其他要求:投標人投標機型應具有國際權威機構或者國家授權、許可的產品檢驗檢測機構出具的設計評估符合證明。
3.2本項目塔筒設備制造允許分包,其分包人應同時滿足以下資格條件(如有多家分包人,則各分包人均應滿足資質要求和信譽要求,其中至少一家分包人必須滿足業(yè)績要求);若未分包,則投標人應同時滿足以下資格條件:
(1)資質要求:
1)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2)具有鋼結構制造企業(yè)一級及以上資質,或鋼結構工程專業(yè)承包一級資質,或具有國家相關部門頒發(fā)的壓力容器制造D級及以上資質。
(2)業(yè)績要求:
2021年1月1日至投標截止日(以合同簽訂時間為準),具有至少360臺套3.0MW及以上風力發(fā)電機組塔筒設備的銷售業(yè)績(須提供相應供貨合同證明文件)。
(3)信譽要求:未處于中國長江三峽集團 限制投標的專業(yè)范圍及期限內。
3.2 本次招標不接受聯(lián)合體投標。
3.3 投標人不能作為其它投標人的分包人同時參加投標。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同單位,不得參加同一標段投標或者未劃分標段的同一招標項目投標。本次招標不接受代理商的投標。
3.4 各投標人可就本招標項目投標標段的要求:本次招標將冊亨恒定山、安龍興隆、普安新店3個項目打捆進行采購,僅劃分為一個標段。
四、
未在中國電力招標采購網()上注冊會員的單位應先點擊注冊。登錄成功后的在招標會員區(qū)根據招標公告的相應說明獲取招標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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