錫林郭勒熱電有限責任公司臨時煤場粉塵綜合治理服務項目已由審批機關批準,項目資金為企業(yè)自籌本項目已具備招標條件,現(xiàn)進行公開招標。
2. 項目概況與招標范圍
項目概況:錫林郭勒熱電有限責任公司位于內蒙古自治區(qū)錫林郭勒盟錫林浩特市區(qū)東郊,裝機容量2×660MW,廠內臨時煤場長280m×寬70m×高10m,年存煤總量約100萬噸(常態(tài)下存煤約10至15萬噸),由汽車運輸至臨時煤場露天堆放,在卸車作業(yè)和煤炭短盤裝車時會產生較大揚塵,為降低揚塵影響周邊環(huán)境,擬對揚塵進行綜合治理,滿足環(huán)保要求。
服務期:合同簽訂之日起一年。
招標范圍:投標人至少需配置3名現(xiàn)場服務人員、1臺射程120米的多功能霧雪炮一體車、1臺多功能抑塵車。每月至少3次用多功能抑塵車采用噴灑結殼型抑塵劑對臨時煤場煤垛表面進行全面固化結殼抑塵,固化層厚度不小于10毫米;遇有卸煤、短盤時,用多功能霧雪炮一體車采用粉塵捕捉型抑塵劑對煤垛頂部運煤車輛行駛、裝卸作業(yè)過程中造成的揚塵進行動態(tài)抑塵,卸煤、短盤結束后及時用多功能抑塵車采用噴灑結殼型抑塵劑對作業(yè)面進行噴灑固化結殼抑制塵,固化層厚度不小于10毫米,確保抑塵后監(jiān)測點位TSP濃度能夠滿足《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16297-1996)中無組織限值要求。
詳見招標文件技術規(guī)范。
3. 投標人資格要求
3.1 通用資格條件
3.1.1 投標人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合法注冊的獨立法人或其他組織,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能力,具有獨立訂立合同的權利;
3.1.2 投標人財務、信譽等方面應具備下列條件:
(1) 沒有處于被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產、停業(yè)或進入破產程序;
(2) 沒有處于行政主管部門或系統(tǒng)內單位相關文件確認的禁止投標的范圍和處罰期間內;
(3) 近三年沒有騙取中標或嚴重違約,沒有經有關部門認定的因其服務引起的重大及以上質量事故或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
(4) 未被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在全國企業(yè)信用信息公示系統(tǒng)中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者嚴重違法企業(yè)名單;
(5) 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國”網站或各級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中列入失信被執(zhí)行人名單。
(6) 與招標人存在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招標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參加投標;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同單位,不得參加同一標段投標或者未劃分標段的同一招標項目投標。
3.2 專用資格條件
3.2.1業(yè)績要求:投標人須具有近年(合同簽訂之日在2020年1月1日至今)至少1份合同金額不低于200萬元煤場(或礦粉場或灰渣堆放場)環(huán)保綜合治理業(yè)績(附合同關鍵頁影印件)。
3.2.2本項目不允許聯(lián)合體投標。
4. 招標文件的獲取
獲取時間:從2023年11月6日9:00起至2023年11月13日17:00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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