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電十四局華南事業(yè)部廣東陸河抽水蓄能電站項目經理部商品混凝土采購項目競標公告
采購項目編號:POWERCHINA-0114006-230106
一、競標條件
受中國水利水電第十四工程局 廣東陸河抽水蓄能電站項目經理部(以下簡稱“采購人”)委托,中國水利水電第十四工程局 華南事業(yè)部(以下簡稱“采購機構”)以公開競標方式采購商品混凝土材料一批,采購材料計劃使用自有資金及銀行貸款用于本次競標后所簽訂合同的支付。
二、項目概況、競標范圍
1、項目概況:廣東陸河抽水蓄能電站位于汕尾市陸河縣新田鎮(zhèn)激石溪村境內,距廣州市區(qū)直線距離約210km,距汕尾市區(qū)直線距離約55km。施工范圍為通風兼安全洞、進廠交通洞。進廠交通洞全長約1979.049m,通風兼安全洞全長約1778.25m。
2、競標范圍:中國水利水電第十四工程局 廣東陸河抽水蓄能電站項目經理部施工所需的商品混凝土以及相關服務。
3、采購數(shù)量:詳見下表。
序號 | 材料名稱 | 型號規(guī)格 | 單位 | 數(shù)量 | 交貨地點 |
1 | 商品混凝土 | C20 | m3 | 700 | 中國水利水電第十四工程局 廣東陸河抽水蓄能電站項目經理部施工現(xiàn)場或其它指定交貨地點,確切地點由采購人派工程代表現(xiàn)場指定。 |
2 | 商品混凝土 | C25 | m3 | 9000 | |
3 | 商品混凝土 | C30 | m3 | 10800 | |
合計 | / | m3 | 20500 | / |
注:以上競標數(shù)量,僅供參考。最終結算量為根據(jù)工程需要經驗收合格的實際供貨品種和數(shù)量為準,若因投資計劃、征地拆遷、設計變更等原因,使與競標材料實際供貨數(shù)量與競標數(shù)量發(fā)生較大偏差時,競標響應人應予接受,并不得以此作為調價和索賠依據(jù)。
4、交貨時間:預計2023年12月至2024年12月,以實際供貨完成進度為準。按需方下達的供貨計劃分批交貨,按實際交貨數(shù)量結算。實際供貨時間可能與交貨期存在差異,中標人(供方)不得因此向招標人與采購人(需方)提出任何補償要求。
5、交貨
6、質量及技術要求:
6.1、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拌混凝土》(GB/T 14902-2012);
6.2、強度的試驗結果評定以《混凝土強度檢驗評定標準》(GB/T 50107-2010)為準;
6.3、混凝土泵送符合《混凝土泵送施工技術規(guī)程》(JGJ/T 10-2011);
6.4、拌制混凝土所用水泥必須滿足《通用硅酸鹽水泥》國家標準第2號修改單(GB175-2007/XG2-2015)等相關規(guī)范和國家標準,詳見第七章技術要求。
如采用標準、規(guī)范、規(guī)程更新,則以最新版本為準。如由于設計變更等原因導致產品具體技術參數(shù)變化,在符合相關技術標準、規(guī)范的條件下,相同規(guī)格產品價格保持不變,也不作為索賠依據(jù)。
三、競標響應人的資格要求
競標響應人必須滿足以下全部資格要求:
1、競標響應人必須為生產企業(yè),必須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設立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登記注冊的獨立法人,具有建筑業(yè)企業(yè)預拌混凝土專業(yè)承包資質證書,具有標的物有效的質量管理體系認證證書。
2、產品取得國家授權許可產品檢測機構出具的質量證明書或檢測報告。提供近三年(2020年至今)商品混凝土原材料骨料、水泥、外加劑等的第三方質量檢驗報告(每種材料檢驗報告至少1份)及C25、C30商品混凝土強度檢測報告一份。
3、攪拌站距本項目工地最大直線距離不得超過30公里。
4、業(yè)績:競標響應人應具有類似工程、類似供貨金額的供貨業(yè)績,應具有商品混凝土供應的專業(yè)人員和組織貨源的能力和經驗,競標響應人還應在競標響應文件中提供近三年(2020年-至今)的工程供貨業(yè)績和相應的供貨合同書(附合同掃描件或中標通知書,至少一份,單項合同金額不低于100萬元)。
5、商業(yè)信譽:具有良好的商業(yè)信譽,競標響應人沒有處于被責令停業(yè)、財產被接管、凍結、破產狀態(tài),無采取非法手段謀取不正當利益的違法、違紀不良記錄;近三年內參加競標活動中,競標響應人無不良記錄。
6、采購人不接受聯(lián)營體或聯(lián)合體的競標。競標響應人不能作為其他競標響應人的分包人同時參加競標;法定代表人為同一個人的兩個及兩個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資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同時參加競標。
7、財務狀況:企業(yè)的現(xiàn)金流表現(xiàn)正常,資金周轉不存在困難。
8、競標響應人不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禁止投標的情形。
9、競標響應人必須具有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