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招標項目名稱為: 煤炭上灣煤礦改建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公開招標, 本項目已具備招標條件,現(xiàn)對該項目進行國內資格后審公開招標。
2.項目概況與招標范圍
2.1 項目概況、招標范圍及標段(包)劃分:本項目共劃分為1個標段。
2.1.1項目概況:根據(jù)《內蒙古自治區(qū)能源局關于調整煤礦項目管理有關事宜的通知》內能煤管字 (2023)892號要求,改建項目手續(xù)辦理必須首先取得項目核準批復或備案文件, 上灣煤礦改建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和《 上灣煤礦改建項目申請報告》為取得核準批復或備案文件的關鍵組件,鑒于兩份報告的重要性,建議委托具備相應資質和經(jīng)驗的第三方專業(yè)機構完成報告的編制工作。
根據(jù)《內蒙古自治區(qū)地質調查研究院關于印發(fā)<內蒙古自治區(qū)礦產(chǎn)資源開發(fā)利用方案審查工作服務指南>的通知》(內地調研字〔2023〕2號),開發(fā)利用方案應按照《自然資源部農業(yè)農村部關于加強和改進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工作的通知》(自然資規(guī)〔2019〕1號)的要求,說明永久基本農田保護性開發(fā)措施。上灣煤礦開發(fā)利用方案已于2020年編制完成,需按以上文件要求補充編制《永久基本農田保護性開發(fā)措施方案》,為上灣煤礦申領采礦權范圍調整后的采礦許可證提供依據(jù),并依法取得批復文件。
2.1.2采購范圍:編制《 上灣煤礦改建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上灣煤礦改建項目申請報告》。具體包括收集資料、現(xiàn)場檢查、現(xiàn)場踏查、報告編制等工作內容并出具正式報告,能夠具備地方能源管理部門審查條件,并通過公司專家驗收。
編制《 上灣煤礦永久基本農田保護措施方案》。具體包括收集資料、現(xiàn)場檢查、現(xiàn)場踏查、報告編制等工作內容并出具正式報告,能夠具備地方能源管理部門審查條件,并通過公司專家驗收及取得批復文件。
每個項目提交報告成果紙質版一式6份,電子版光盤或者U盤1套,及相關審查、審批資料原件。
2.1.3計劃服務期:合同簽訂后 1 年。
2.1.4質量要求: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技術規(guī)范、標準及地方制度的相關文件等要求完成改建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申請報告及永久基本農田保護措施方案編制工作。
2.1.5安全要求:安全責任主體為投標人。具體以簽訂的安全協(xié)議為準。不允許分包,不允許井下勞務派遣用工。
2.1.6付款方式:
完成《 上灣煤礦改建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并通過專家審查,供應商提交最終的紙質版及電子版報告,采購人支付供應商合同價30%的服務費;完成《 上灣煤礦改建項目申請》報告編制并通過專家審查,供應商提交最終的紙質版及電子版報告,采購人支付供應商合同價30%的服務費;完成《 上灣煤礦永久基本農田保護措施方案》編制并通過專家審查,供應商提交最終的紙質版及電子版報告,采購人支付供應商合同價40%的服務費。
2.2 其他:/
3.投標人資格要求
3.1 資質條件和業(yè)績要求:
【1】資質要求:(1)投標人須為依法注冊的獨立法人或其他組織,須提供有效的證明文件。
【2】財務要求:/
【3】業(yè)績要求:2019 年7 月至投標截止日(以合同簽訂時間為準),投標人須至少具有礦井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業(yè)績合同 1 份。投標人須提供能證明本次招標業(yè)績要求的合同掃描件和每份合同對應的任意一張發(fā)票掃描件(發(fā)票開具截止時間為2024年6月14日之前包含2024年6月14日),合同掃描件須至少包含:合同買賣雙方蓋章頁、合同簽訂時間和業(yè)績要求中的關鍵信息頁;發(fā)票掃描件的發(fā)票代碼、發(fā)票號碼、開票日期、不含稅金額須清晰可查,否則按無效認定。
【4】信譽要求:/
【5】項目負責人的資格要求:/
【6】其他主要人員要求:/
【7】設備要求:/
【8】其他要求:/
3.2 本項目不接受聯(lián)合體投標。
4.招標文件的獲取
4.1 招標文件開始購買時間2024-08-14 14:00:00,招標文件購買截止時間2024-08-19 16: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