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競標公告
項目編號:POWERCHINA-0112-230313
一、競標條件
受 (以下簡稱“采購人”)委托,設備物資部(以下簡稱“采購機構”)以公開競標方式采購 粉煤灰材料,采購材料計劃使用項目工程結算款用于本次競標后所簽訂合同的支付。
二、項目概況、競標范圍
1、項目概況:四川省達州市固軍水庫工程樞紐土建及安裝標段施工項目施工范圍包括:擋水建筑物工程(碾壓混凝土重力壩)、引水發(fā)電系統(tǒng)工程、生態(tài)放水工程、壓力管道工程、過魚建筑物工程、下游河道防護工程、交通建筑物工程、邊坡治理、渣場防護、機電設備安裝工程、金屬結構安裝工程、導流隧洞封堵等。
該工程為大二型水利工程,主體由大壩、泄洪表孔和底孔、電站進水口、電站廠房等組成。水庫總庫容1.27億立方米,防洪庫容0.89億立方米;正常儲水位494米,死水位473米,汛期限制水位474米,設計洪水位494.5米,校核洪水位494.92米;水庫最大壩高77.4米,壩型為碾壓混凝土重力壩。電站裝機1.16萬千瓦。
2、競標范圍:本次競標采購物資為四川省達州市固軍水庫工程樞紐土建及安裝標段施工項目施工用粉煤灰的供應、運輸及售后服務等。
3、采購數量
序號 | 物資名稱 | 規(guī)格型號 | 單位 | 數量 | 備注 |
1 | 粉煤灰 | Ⅰ級 | 噸 | 5000 | |
2 | 粉煤灰 | Ⅱ級 | 噸 | 58000 | |
合計 | 63000 |
注:本次競標數量僅為估算量,以實際工程需求供應、競標公告及競標響應文件需求一覽表中的數量僅作為競標報價時的計價依據,不作為最終結算量。合同簽訂采購方與中標人簽訂供貨合同時將進一步明確供應品種、規(guī)格、數量和品牌。本次競標數量與合同中數量可能存在差異,均以現場實際交貨驗收合格數量為準,中標人不得因此向采購人及合同簽訂買方提出任何補償要求。
4、交貨時間:2023年12月至項目完工,按月度計劃及買方下達的供貨計劃分批交貨,按實際交貨數量結算。
5、交貨要求:交貨地點為四川省達州市固軍水庫工程樞紐土建及安裝標段施工項目施工現場指定地點。
6、質量要求:供方提供粉煤灰的物理性能和化學成分應符合《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GB/T 1596-2017、《粉煤灰混凝土應用技術規(guī)范》GB/T 50146-2014、《水工混凝土摻用粉煤灰技術規(guī)范》DL/T 5055-2007、《混凝土強度檢驗評定標準》GB/T 50107-2010、《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guī)范》GB 50204-2015、《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規(guī)范》GB 50666-2011中的規(guī)定。乙方的產品應符合國家有關綠色、環(huán)保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以及甲方IOS14000環(huán)境體系要求,不能對施工環(huán)境造成污染;同時,該貨物還應該符合甲方OHSMS18000職業(yè)安全健康管理體系標準的要求,不能對接觸貨物的有關人員及竣工后的使用人員的健康造成危害。主要性能參數必須滿足需方競標文件要求(所有標準都有可能被修訂,均以最新版本為準)。
7、競標響應人不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禁止競標的情形。
三、競標響應人資格要求
競標響應人必須滿足以下全部資格要求:
1、競標響應人為生產廠家的,必須是在中國境內/外注冊的企業(yè)法人。企業(yè)注冊資金1000萬人民幣及以上。具有有效期內的ISO9001質量體系認證證書,參與競標的產品需具有近三年(2020年-至今)由國家認可相應資質的第三方檢測機構出具的合格證書或檢驗報告(提供在有效期內的競標相同或類似型號粉煤灰檢驗報告至少1份)。
2、競標響應人為代理商的,必須是在中國境內/外注冊的企業(yè)法人。企業(yè)注冊資金1000萬人民幣及以上,必須具有生產廠家針對本項目的授權代理書,且其代理的生產廠家須滿足上述第1條生產廠家資格條件的要求,并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3、競標響應人應具有類似工程的供貨業(yè)績(或注明工程類別),在2020-2023年內的供貨合同不少于3個,且簽訂單項合同金額均在500萬元以上(附合同掃描件或中標通知書,須能夠明確體現合同金額)。應具有粉煤灰供應的專業(yè)人員和組織貨源的能力和經驗。
4、競標響應人具有良好的商業(yè)信譽,沒有處于被責令停業(yè),財產被接管、凍結、破產狀態(tài)。
5、本次競標不接受聯合體競標。
6、生產廠家及其代理商不得同時參加本次競標。獲得生產廠家授權的多家代理商可同時參加。
7、競標響應人需提供承諾書,承諾接受銀行轉賬及銀行承兌匯票、電建融信、E信通、E 賬通等信用支付方式,期限6個月,信用支付比例不低于40%,采購人不承擔信用支付貼息費用,對此,競標響應人予以接受,并承諾不以此向采購人主張違約責任或要求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