慶陽新莊煤業(yè)有限公司與甘肅華能工程建設有限公司合同糾紛案件專項法律服務項目招標公告
項目所在地區(qū):甘肅省慶陽地區(qū)
1. 招標條件
慶陽新莊煤業(yè)有限公司與甘肅華能工程建設有限公司合同糾紛案件專項法律服務項目已由項目審批機關批準,項目資金為企業(yè)自籌,招標人為慶陽新莊煤業(yè)有限公司。本項目已具備招標條件,現(xiàn)進行公開招標。
2. 項目概況與招標范圍
2.1 項目概況
2014年12月24日,新莊煤礦與甘肅華能工程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甘肅華能公司)簽訂了《新莊礦井1#、2#職工公寓樓工程工程(第一標段:1#職工公寓樓)施工合同》、《新莊礦井1#、2#職工公寓樓工程工程(第二標段:2#職工公寓樓)施工合同》,按照合同約定由甘肅華能公司承攬新莊礦井1#、2#職工公寓樓工程設計圖紙所含的巖土、建施、結施、給排水、采暖通風、照明配電、火災自動報警、弱電等全部土建、設備及工器具購置、安裝和裝修工程,以及變更、招投標文件、答疑范圍內的全部工程量和設備工器具。該兩項工程為包工包料、交鑰匙工程。
上述兩項工程,合同總日歷天數(shù)均為730天,其中有效工期520天;合同開工日期均為2014年10月20日,竣工日期2016年10月19日,在施工過程中因國家政策性因素要求停工,累計停工25個月(2015年4月26日開始止2017年5月25日)。兩項工程合同價款分別為5480萬、5363萬元。該兩項工程于2017年6月復工,2021年7月完成竣工驗收,預留10%質保金,其余合同價款已結清。
上述兩項工程于2017年6月復工,甘肅華能公司以“人工費、材料費、機械費等均極大幅度上漲,由此導致原告施工成本的劇增”,且發(fā)包人提出的調差方案未協(xié)商一致等情形下,甘肅華能公司于2021年11月22日向慶陽市寧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2021年12月下旬收到甘肅華能公司的民事起訴狀,請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賠償因被告原因導致工期延誤所產生的各項損失¥55038833.55元?,F(xiàn)需擬聘律師事務所負責開展與甘肅華能公司所簽訂的兩項合同糾紛案件委托代理,對此案件一審(含反訴)到二審(如需,含反訴)、再審(如需,含反訴)、執(zhí)行(如需,含反訴)等直至審理(含反訴)、執(zhí)行(含反訴)完結全過程的法律事務代理工作。
2.2 招標范圍
為慶陽新莊煤業(yè)有限公司提供專項法律服務,維護公司合法權益,指派律師團隊開展與甘肅華能公司1#、2#職工公寓樓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的一審(含反訴)、二審(如需,含反訴)、再審(如需,含反訴)、執(zhí)行(如需,含反訴)等直至審理(含反訴)、執(zhí)行(含反訴)完結全過程的法律事務代理工作,按照委托代理權限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提起反訴、上訴,進行和解、調解,申請財產保全,代領訴訟判決及其他法律文書,收集整理證據(jù)材料、出具案情分析報告等。
服務期:合同簽訂之日起至案件審理(含反訴)、執(zhí)行(含反訴)完結。
3. 投標人資格要求
3.1 通用資格條件
3.1.1 投標人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合法注冊的獨立法人或其他組織,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能力,具有獨立訂立合同的權利;
3.1.2 投標人財務、信譽等方面應具備下列條件:
(1) 沒有處于被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產、停業(yè)或進入破產程序;
(2) 沒有處于行政主管部門系統(tǒng)內單位相關文件確認的禁止投標的范圍和處罰期間內;
(3) 近三年沒有騙取中標或嚴重違約,沒有經有關部門認定的因其服務引起的重大及以上質量事故或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
(4) 未被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在全國企業(yè)信用信息公示系統(tǒng)中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者嚴重違法企業(yè)名單;
(5) 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國”網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級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中列入失信被執(zhí)行人名單。
(6) 與招標人存在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招標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參加投標;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同單位,不得參加同一標段投標或者未劃分標段的同一招標項目投標。
3.2 專用資格條件
3.2.1 資質等級要求:具有有效的司法行政主管部門頒發(fā)的《律師事務所執(zhí)業(yè)許可證書》,連續(xù)正常執(zhí)業(yè)3年及以上(即2019年1月1日前至今正常執(zhí)業(yè));
3.2.2 業(yè)績要求:近三年內(2019年1月1日至今,以合同簽訂日期為準),須代理過涉案標的金額2000萬元及以上的工程建設領域訴訟或仲裁案件的勝訴業(yè)績(提供判決書或裁決書或裁定書等能夠反映業(yè)績的證明材料復印件);
3.2.3 擬委派人員:投標人擬派律師團隊(至少三名)需具備律師執(zhí)業(yè)資格證書,其中總負責人有五年以上律師執(zhí)業(yè)經驗且總負責人具有2項涉案標的金額2000萬元及以上的工程建設領域勝訴業(yè)績(提供判決書或裁決書或裁定書等能夠反映業(yè)績的證明材料復印件),未受到司法行政主管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并具有律師事務所所在地社保機構出具的社保繳費證明復印件;
3.2.4 不允許聯(lián)合體投標。
4. 招標文件的獲取
獲取時間:從2022年5月17日9:00起至2022年5月24日17:00止。
招標文件費:招標文件每標段售價800元,售后不退。
項目所在地區(qū):甘肅省慶陽地區(qū)
1. 招標條件
慶陽新莊煤業(yè)有限公司與甘肅華能工程建設有限公司合同糾紛案件專項法律服務項目已由項目審批機關批準,項目資金為企業(yè)自籌,招標人為慶陽新莊煤業(yè)有限公司。本項目已具備招標條件,現(xiàn)進行公開招標。
2. 項目概況與招標范圍
2.1 項目概況
2014年12月24日,新莊煤礦與甘肅華能工程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甘肅華能公司)簽訂了《新莊礦井1#、2#職工公寓樓工程工程(第一標段:1#職工公寓樓)施工合同》、《新莊礦井1#、2#職工公寓樓工程工程(第二標段:2#職工公寓樓)施工合同》,按照合同約定由甘肅華能公司承攬新莊礦井1#、2#職工公寓樓工程設計圖紙所含的巖土、建施、結施、給排水、采暖通風、照明配電、火災自動報警、弱電等全部土建、設備及工器具購置、安裝和裝修工程,以及變更、招投標文件、答疑范圍內的全部工程量和設備工器具。該兩項工程為包工包料、交鑰匙工程。
上述兩項工程,合同總日歷天數(shù)均為730天,其中有效工期520天;合同開工日期均為2014年10月20日,竣工日期2016年10月19日,在施工過程中因國家政策性因素要求停工,累計停工25個月(2015年4月26日開始止2017年5月25日)。兩項工程合同價款分別為5480萬、5363萬元。該兩項工程于2017年6月復工,2021年7月完成竣工驗收,預留10%質保金,其余合同價款已結清。
上述兩項工程于2017年6月復工,甘肅華能公司以“人工費、材料費、機械費等均極大幅度上漲,由此導致原告施工成本的劇增”,且發(fā)包人提出的調差方案未協(xié)商一致等情形下,甘肅華能公司于2021年11月22日向慶陽市寧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2021年12月下旬收到甘肅華能公司的民事起訴狀,請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賠償因被告原因導致工期延誤所產生的各項損失¥55038833.55元?,F(xiàn)需擬聘律師事務所負責開展與甘肅華能公司所簽訂的兩項合同糾紛案件委托代理,對此案件一審(含反訴)到二審(如需,含反訴)、再審(如需,含反訴)、執(zhí)行(如需,含反訴)等直至審理(含反訴)、執(zhí)行(含反訴)完結全過程的法律事務代理工作。
2.2 招標范圍
為慶陽新莊煤業(yè)有限公司提供專項法律服務,維護公司合法權益,指派律師團隊開展與甘肅華能公司1#、2#職工公寓樓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的一審(含反訴)、二審(如需,含反訴)、再審(如需,含反訴)、執(zhí)行(如需,含反訴)等直至審理(含反訴)、執(zhí)行(含反訴)完結全過程的法律事務代理工作,按照委托代理權限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提起反訴、上訴,進行和解、調解,申請財產保全,代領訴訟判決及其他法律文書,收集整理證據(jù)材料、出具案情分析報告等。
服務期:合同簽訂之日起至案件審理(含反訴)、執(zhí)行(含反訴)完結。
3. 投標人資格要求
3.1 通用資格條件
3.1.1 投標人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合法注冊的獨立法人或其他組織,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能力,具有獨立訂立合同的權利;
3.1.2 投標人財務、信譽等方面應具備下列條件:
(1) 沒有處于被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產、停業(yè)或進入破產程序;
(2) 沒有處于行政主管部門系統(tǒng)內單位相關文件確認的禁止投標的范圍和處罰期間內;
(3) 近三年沒有騙取中標或嚴重違約,沒有經有關部門認定的因其服務引起的重大及以上質量事故或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
(4) 未被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在全國企業(yè)信用信息公示系統(tǒng)中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者嚴重違法企業(yè)名單;
(5) 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國”網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級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中列入失信被執(zhí)行人名單。
(6) 與招標人存在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招標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參加投標;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同單位,不得參加同一標段投標或者未劃分標段的同一招標項目投標。
3.2 專用資格條件
3.2.1 資質等級要求:具有有效的司法行政主管部門頒發(fā)的《律師事務所執(zhí)業(yè)許可證書》,連續(xù)正常執(zhí)業(yè)3年及以上(即2019年1月1日前至今正常執(zhí)業(yè));
3.2.2 業(yè)績要求:近三年內(2019年1月1日至今,以合同簽訂日期為準),須代理過涉案標的金額2000萬元及以上的工程建設領域訴訟或仲裁案件的勝訴業(yè)績(提供判決書或裁決書或裁定書等能夠反映業(yè)績的證明材料復印件);
3.2.3 擬委派人員:投標人擬派律師團隊(至少三名)需具備律師執(zhí)業(yè)資格證書,其中總負責人有五年以上律師執(zhí)業(yè)經驗且總負責人具有2項涉案標的金額2000萬元及以上的工程建設領域勝訴業(yè)績(提供判決書或裁決書或裁定書等能夠反映業(yè)績的證明材料復印件),未受到司法行政主管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并具有律師事務所所在地社保機構出具的社保繳費證明復印件;
3.2.4 不允許聯(lián)合體投標。
4. 招標文件的獲取
獲取時間:從2022年5月17日9:00起至2022年5月24日17:00止。
招標文件費:招標文件每標段售價800元,售后不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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